辰光IN民宿 |
訂房電話0921-203231 |
屏東縣琉球鄉民族路53號 |
夏之嶼包棟民宿 |
訂房電話08-8613923 |
屏東縣琉球鄉漁福村三民路42-2號 |
首瓦包棟民宿 |
訂房電話0958-678986 |
屏東縣琉球鄉中山路1巷50-2號(琉球鄉消防隊前方) |
天藍海渡假民宿 |
訂房電話08-8613228 |
屏東縣琉球鄉天福村中正路79-1號 |
群海民宿 |
訂房電話0939635359 |
屏東縣琉球鄉三民路42之3號 |
四季軒民宿 |
訂房電話08-861-2183 |
屏東縣琉球鄉上福村中華路22-2號 |
輪廓莊園 |
訂房電話08-8612555 |
屏東縣琉球鄉杉福村復興路163號-5 |
蘇宅旅店 |
訂房電話08-8613657 |
屏東縣琉球鄉中山路199號 |
南海之醉旅店 |
訂房電話08-8611689 |
屏東縣琉球鄉中興路33之31號 |
拉美 lamei |
訂房電話0975-758220 |
屏東縣琉球鄉復興路(全德國小對面) |
我家民宿 |
訂房電話08-861-2530(AM08:00~PM10:00) |
屏東縣琉球鄉上福村上杉路2-3號 |
景好睡民宿 |
訂房電話0938-134256 |
屏東縣琉球鄉相埔路56號 |
天台日光屋 |
訂房電話0928694582 陳小姐 |
屏東縣琉球鄉 |
朵貓貓海景民宿 |
訂房電話0966-778296 |
屏東縣琉球鄉杉福村肚仔坪路60之8號 |
田老大潛水海景民宿 |
訂房電話0900750136(line) |
屏東縣琉球鄉上杉路222號 |
小琉球 遇見海 |
訂房電話08-8612850 |
屏東縣琉球鄉中興路32之19號 |
暮旅Twilight Inn |
訂房電話0988-212-039 蔡翔祺 |
屏東縣琉球鄉中興路5-3號 |
琉心花園 |
訂房電話08-861-4188 |
屏東縣琉球民生路33號 |
吉祥民宿貝殼生態之旅 |
訂房電話0910997753 |
屏東縣琉球鄉民權路44之5號 |
曼.琉球民宿 |
訂房電話0919-798627 |
屏東縣琉球鄉中山路232-2號 |
歐維朵民宿 |
訂房電話0965611868(line) |
屏東縣琉球鄉杉福村復興路91-6號 |
銘仁居 |
訂房電話0989036098 |
屏東縣琉球鄉天福村中正路51之2 |
A路民宿 |
訂房電話08-8611969 |
琉球鄉民權路7-5號(情人步道尾端) |
小琉球,一個珊瑚礁的熱帶島嶼,充滿著熱情的陽光,清徹的海水,豐富的自然生態,島上有著純樸的民情,也充滿著熱情的在地人,溫暖的陽光,讓就算是冬天來到小琉球旅遊的遊客們,依然感受到夏日的氣息,快親身來到這美麗的島嶼,感受這無比的輕鬆與自在。
房間舒適乾淨,適合家庭、團體小琉球出遊的好選擇。
【本民宿不提供一次性備品,禁止攜帶寵物入住,敬請配合!】
假日定義:星期五、六,連續假日(含農曆年假、迎王期間)
套裝行程可單獨加購代訂:
機車、來回船票、浮潛、烤肉、潮間帶導覽、夜間導覽
● 房間設備:
衛浴設備、冷氣、液晶電視、有線電視頻道、吹風機、無線上網(如欲使用請向盧媽媽或陳大姐索取密碼)
浴室內提供洗髮精及沐浴乳。
為響應環保及節能減碳減少垃圾量,即日起不主動提供一次性備品(牙刷、牙膏、毛巾等),請房客自備個人衛生用品一起做環保。
● 入住須知:
1. 入住時間:下午2:00以後,退房時間:上午11:00前辦理。
2. 參與套裝行程旅客,上船後,請以電話通知以便安排機車時間。
3. 為了不影響其他房客住宿品質及打擾當地居民生活,房間內嚴禁吸菸、喝酒、吃檳榔、大聲喧嘩、賭博等行為,並於晚上10:00後勁請注意個人、電視或手機音量。
4. 為響應環保節能減碳,離開房間請隨手將電燈、電視和冷氣關閉。
5. 請隨時留意貴重物品及財物,民宿僅提供房間住宿,不負責房間內貴重物品之看管,離開房間外出時記得鎖上房門,騎乘機車也勿將貴重物品置於車廂內,最好隨身攜帶!
【為了維護住宿品質和其他房客之權益,懇請遵守以上規定,謝謝您的合作!】
● 訂房須知:
1、來電請告知所需房型與及套裝行程人數。
2、訂金預付總金額30%。尾款請於入住check in時付清。無提供刷卡服務。
3、因房間有限,為免爭議,訂房確定後,請3日內預付30%訂金確認後,始完成訂房手續,若您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訂金預付,本民宿將不另行通知自動取消訂房,不便之處、敬請見諒!
4、匯款成功後,請以簡訊、或電話通知,或網站留言,告知姓名、入住日期、匯款帳號後5碼(若您轉匯訂金後未告知,我們不知該筆匯款是那位客人的,恕無法保留房間!)
5、確定匯款成功民宿將以簡訊告知船票取票流程,請記得保留民宿簡訊。
● 延期/取消訂房:
依據交通部觀光局 【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】
交通部99年1月13日交路字第0990000402號函頒 第六條 (訂金之收取)
甲方(旅客)取消訂房時,得要求乙方(民宿)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訂金:
一、甲方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14日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訂金100%。
二、甲方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10至13日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訂金70%。
三、甲方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7至9日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訂金50%。
四、甲方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4至6日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訂金40%。
五、甲方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2至3日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訂金30%。
六、甲方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1日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訂金20%。
七、甲方房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或怠於通知者,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訂金。
延期需於入住前7日告知(不含入住日),若超過7日才通知者,依上列標準扣除訂金。
若遇颱風船班停駛或天災人禍不可抗拒的因素,可退回全部訂金或選擇延期。
(入住期限2個月內)